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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8 13:41    点击量: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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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全文共四章26条,包括:总则(1—6条)、扶持内容与标准(7—15条)、组织管理与监督(16—24条)、附则(25—26条)。现就《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进行如下整理:

一、针对企业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为获得专利授权而缴纳给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每件不超过2万元。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每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00元。

第八条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创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试点和示范单位给予资金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九条 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导航工程,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支持在重点产业中开展专利导航,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获得知识产权奖项的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奖)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二等奖)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三等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示范案例,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资金资助。
(二)对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
(三)对本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的海外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

二、针对园区   

第八条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二)支持创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给予资金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15万元和2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和40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建设。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80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资金资助。

第十条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组织50家以上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经评定合格的给予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40万元。

三、针对其他组织和机构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对本市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经评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资金资助。